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就是人们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国家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可能13亿人个个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必须选出一部分人来代表13亿人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就是人民依法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
(二)、人大代表的地位:就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由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决定的,由宪法和法律确认并保障的。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代表法第2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些都明确了人大代表的地位。
(三)、人大代表的作用:
(1)桥梁纽带作用。代表作为人民的代言人,有责任、有义务联系人民群众,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把这些建议、意见转达到权力机关及有关部门,这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是实现党的领导,提高党和国家机关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的保证。
(2)参与决策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问题,集体行使权力。如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选举或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等,没有代表的表决通过,所决定的问题就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人大代表在参与人大各项决策性活动中,起着最直接、最重要的作用。
(3)模范带头作用。代表要在自己的日常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和本职工作,并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这样才能执行好代表职务,真正发挥好代表的作用,也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和拥护。
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代表的权利:
代表法第3条规定了代表享有的七项权利: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代表的义务:
代表法第4条规定了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有七方面: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4)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5)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
代表工作归纳起来主要有八项:
1、听取和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
2、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3、依法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4、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5、在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7、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8、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代表活动主要包括:
1、在参加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
2、参加代表联组、代表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主要是学习法律、法规和人大的决议决定;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及其他活动;
4、依照法律规定,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6、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报告履职情况;
7、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1、时间保障(代表法第33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2、物质保障(代表法第34条)
代表参加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于适当补贴。
3、组织保障(代表法第36-41条)
4、言论免责权(代表法第31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都是自由的,不受法律追究,以保证代表能够自由地、独立地行使各项权利。
5、人身自由特别保护权(代表法第32条)
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制度,对于保障代表行权履职,防止有关机关和个人对代表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打击报复,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尊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对代表的人身保护有四方面的内容:
①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现行犯,采取的是事后报告制度)
②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监事居住、取保候审等),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③乡、镇一级的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一级人大。这里采取的是事后通报制,而不是事前许可制,对乡级人大代表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
④人大事前许可审查的标准
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受理了有关机关依法提请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刑事审判的许可申请,人大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然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五、对代表的监督
1、代表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接受监督的方式有:
①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
②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③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容:就是代表的各项法定职权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
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县、乡(镇)人大代表都要在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定期组织下,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2、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两种情形:
①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②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这两种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3、代表资格终止的七种情形
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②辞职被接受的;
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④被罢免的;
⑤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⑥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⑦丧失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