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代表职务 搞好视察调研活动
发布时间: 2017-05-03 09:47 来源: 靖边县人大常委会

  一、代表视察

  代表视察是指人大代表根据工作需要,了解和检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情况,履行代表职责的一种工作方法。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有关具体情况,为开好代表大会会议做好准备。同时也可以推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

  (一)代表视察的范围和内容

  代表视察范围:一般是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有的人大代表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内居住,也可以参加居住地的视察活动,但不能超出本级人大的行政区域。这样既有利于加强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也可以节省视察经费。根据安排或者需要,人大代表也可以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安排的,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的视察活动。

  代表视察内容:人大代表的视察应着重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本级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

  主要有集中视察和持证视察两种形式

  1.集中视察

  根据代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代表进行视察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统一安排来进行,也就是集中视察。

  集中视察的组织

  第一,视察前要有周密的计划和充分的准备,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的前提。

  第二,要选准视察的题目和内容,相应组织好参加视察的人员,这是提高视察质量,增强效果的关键。

  第三,设计好视察步骤。

  第四,视察结束形成视察报告,提交给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

  代表在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统一安排的视察时,如果觉得有什么情况需要及时了解,或者有什么问题需要马上反映,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机关负责人,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与提出约见要求的代表见面,听取意见,说明情况。

  2.代表持证视察

  代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的注意事项:

  1.携带代表证,以证明代表身份。

  2.就地进行视察。也就是说,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相对比较小的范围内进行视察。这样做既减少了食宿等方面的不便,又能使这种视察成为代表的一种经常性活动,也体现了代表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用业余时间执行代表职务。

  3.可以要求本级或者下级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安排视察活动。这是为了使代表持证视察能顺利进行,取得好的效果,也是为了保证代表持证视察的有序进行。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安排并不是代表持证视察的前提条件,但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增强视察的实效,一般情况下持证视察应经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安排。

  二、代表调研

  代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同时监督法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可见我们通常所说的人大代表进行调研,规范的说法应该是专题调研。

  近些年来,各级人大都组织代表在常委会,或者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开展专题调研,取得了良好效果。毛泽东同志提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句名言中的“调查”是广义的,指的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基础性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包括调查和研究两个方面。调查,指的是通过对事物的考察了解和认识客观事物与现象的感性认识活动,是收集材料的过程,主要搞清“是什么”。研究,指的则是通过对调查得来的感性材料进行加工,以达到弄清事物本质的过程,主要探究“为什么”、“怎么办”。因此,调查研究对做好各项工作至关重要,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肩负着神圣的职责,搞好专题调研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专题调研的组织

  1.确定好调研题目和时间。

  2.做好调研前准备工作。

  3.掌握好调研方法。

  4.形成有质量的调研报告。

  三、执法检查

  除了视察、专题调研外,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对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视察和调研的异同

  我们经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专题调研和代表视察是有区别的。

  不同之处:(1)侧重点不同。 (2)选题不同。 (3)开展时机不同。 (4)组织方式不同。 (5)活动成果不同。

  相同点是:(1)目的相同。(2)内容基本相同。

  、视察、专题调研报告的处理

  代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代表参加视察、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首先,组织法规定,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包括主席、副主席)转交“一府两院”,对于代表来说,相较于代表自己送交,统一交由常委会送交更加便利,节约时间,也有效避免送交部门不对口,延误报告成果的转化。

  其次,接收报告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及时向代表反馈其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第三,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报告汇编成册,发给有关领导、部门和全体代表,相互启发;也可以将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汇总梳理,供有关部门决策时参考,还举办经验交流会,相互借鉴经验,提高视察和调研质量和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