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17-03-16 08:38 来源: 靖边县人大常委会

  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和主持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三)讨论、决定靖边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靖边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撤销本县各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六)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在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七)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负责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九)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县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它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指导县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979年7月,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靖边县自1980年11月召开的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始,设立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迄今已至第十八届。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共31名,选举产生人大代表168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