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法原则匡扶良俗
发布时间: 2017-04-10 15:51 来源: 《民声报》第14期

  今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民法总则,把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遵循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这一规定补充了强行法规定的不足,尤其是针对一些不良风俗现象,能起到矫正和引领的作用。

  “乐以移风易俗,礼以安上化人。”礼俗的传承在于倡导善良风俗、教化濡养后人、维护社会公序。然而近年来,失序礼俗困扰着部分群众生活,在一些地方甚至成为普遍现象,也因此被舆论集中关注。避免礼俗伦理异化、维护和规范社会公序良俗,不仅是人们的共同期待,也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目标。

  我国民法既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也强调一切民事活动均应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这两个原则的配套适用,才能够建立起和谐的社会秩序。礼俗习惯是社会理性的一面镜子,近年来,种种因彩礼引起的婚姻矛盾、家庭返贫、司法纠纷不时出现。除彩礼外,婚丧仪庆、高考升学、大宗家用器具特别是车辆购买、甚至以家畜繁殖等名义追索礼金等现象,也屡见不鲜。凡此种种,都形成与公序良俗冲突的事实行为,是对传统的背弃。对失序礼俗的治理,考验着社会对公序良俗的恪守限度和理解水平。

  在当前精准扶贫的大局下,如果任由失序礼俗蔓延,其导致的返贫问题将严重妨害政策实施效能。礼俗的异化不仅可能导致家庭矛盾,还可能恶化社会风气、转移经济负担、浪费司法资源等。对这种民意焦虑,亟待法律规制。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婚姻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基层政权机关和农村自治组织要摒弃礼俗习惯“两厢情愿、愿打愿挨”的观念,掌握依法治理的主动权,同时适格运用政策允许的手段,引导礼俗传统的健康存续。

  引导善良风俗的形成,也要善用党内法规。失序礼俗因妨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农村基层组织也有充足的制约和改进依据。礼俗失序对当前农村的婚恋观、奋斗观、幸福观形成不良诱导,影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农村基层组织要“保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也要“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文明户活动,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因此,党的基层组织可以理直气壮地运用法治思维,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礼俗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