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4举措防范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
发布时间: 2017-06-16 17:05 来源: 人民网-人民日报

  原标题:有效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13日,民政部举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有关情况,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重新形成居民社区归属感和认同感

  随着社会结构加速转型、城镇化进程深化推进,人口流动性加剧,基于居住地选择的社区邻里关系逐步取代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制”熟人社会,陌生人社区已经成为城市社区的主要形态,传统意义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形成基础正在逐步瓦解。

  陈越良说,重新形成居民群众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必须建立三个机制:一是建立主体权利行使机制。树立“居民是社区建设的主体”“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理念,完善居民在社区公共事务中当家做主的权利行使机制,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二是建立诉求回应机制,提升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三是建立文化感召凝聚机制,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意识。

  陈越良表示,《意见》以逐步建立和完善上述机制为目标,进行了顶层设计:一是强化居民参与。将“增强社区居民参与能力”列为社区治理“六大能力建设”中的第一位,强调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二是强化居民诉求回应。完善居民群众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社区制度,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三是强化社区精神培育。强调要发挥社区的道德教化作用,建立健全社区道德评议机制,通过发现和宣传社区道德模范、好人好事,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发展社区志愿服务,搭建社区居民互助互动平台,引导居民崇德向善,培育心口相传的城乡社区精神,形成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的良好氛围。

  预防和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

  “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不相容的。解决“村霸”和宗族恶势力问题,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顾朝曦表示,民政部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坚持部门协同、多方协作和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工作思路,一手抓村委会班子建设,一手抓村民参与能力建设;一手抓村庄黑恶势力治理,一手抓农村社区治理机制创新,在加强和完善农村社区治理中有效预防和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

  具体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强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监督。指导各地完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引导农民群众坚决抵制并将“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排除在候选人之外。对黑恶势力通过冲击会场、恐吓选民、拉票贿选等方式操纵、干扰、妨害、破坏选举,假借选举活动从事刑事犯罪活动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对村委会班子成员中有涉黑涉恶行为的,将启动相应程序,坚决予以清理。

  二是进一步加强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继续指导各地健全村委会组织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下属委员会在维护农民权益、构建农村秩序、保持农村和谐稳定中充分发挥中坚力量的作用。进一步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鼓励村民坚决同“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的行为做斗争。指导各地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村级组织法治化建设水平,坚决扫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滋生蔓延的土壤。

  三是进一步加强村财产管理。指导各地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督权限,规范监督内容和工作程序,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务监督机制。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重点加强对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村集体资源和资产开发、国家惠农工程项目以及村级组织选举与村务财务管理等的监督,防止“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干预、操纵村级事务,侵犯村民权益。

  四是创新农村社区治理机制。贯彻落实《意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运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建立惩恶扬善长效机制,破解城乡社区治理难题”的基本原则和“防范打击黑恶势力扰乱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构建多方参与、开放包容的农村社区治理机制。

  减负增效,增强社区服务能力

  针对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社会力量参与仍不充分,社区组织行政负担日益加重等问题,陈越良称,2015年7月,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减负七条”:即依法确定社区工作事项,规范社区考核评比活动,清理社区工作机构和牌子,精简社区会议和台账,严格社区印章管理使用,整合社区信息网络,增强社区服务能力。

  陈越良表示,《意见》回应工作实际,将“社区减负增效”列为亟待补齐的城乡社区治理短板,明确了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四个原则和五项措施。

  四个原则包括:一是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二是不得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三是依法需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的工作事项,应当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四是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取消对社区工作的“一票否决”事项。

  五项措施包括:一是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二是进一步清理规范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三是精简社区会议和工作台账;四是全面清理基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各类证明;五是实行基层政府统一对社区工作综合考核评比。

  陈越良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切实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社区减负增效工作中的“梗阻”问题,有效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