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普法宣传教育的好方法
发布时间: 2017-09-15 15:08 来源: 学习时报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对落实普法责任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机关职业特点的以案释法制度具有重要价值。

  何为“以案释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以案释法制度,要求上述主体利用办案环节深入解读法律,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解释疑惑,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法律裁决,并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

  以检察官为例,根据《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检察官以案释法包括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办案释法的对象是案件相对人,具有特定性,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更多地带有普法性质,其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办案释法,有书面、口头及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根据其对象和工作特点,在方式上应当更加灵活、多样。比如,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等。

  首先,以案释法是落实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普法宣传教育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需要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释法说理,能够充分发挥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等群体的职业优势和专业特长,提高以案释法的针对性和说服力,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其次,以案释法是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助于诉讼参与人及时、全面、准确理解司法办案行为和所作有关决定的法律或依据,尽可能做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再次,以案释法是司法机关规范自身司法办案行为的重要方式。该制度建立后,通过强化相关主体在司法办案过程中的释法说理责任,有效构建起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机制,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约束和监督,从而促进司法机关切实做到严格公正规范司法。

  以案释法制度让法治信仰植根于日常生活

  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是社会公平与正义,而抽象的法律正义必须通过个案公正逐步实现。对案件当事人而言,其对于具体个案的关切往往超过普遍性的法律制度,因为具体个案不仅关系着纠纷解决,影响着利益诉求,个案公正也是当事人能够亲身感受,看得见、摸得着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活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专业化的判断推理过程,需要法律专业人员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对案件事实、司法证据、办案程序和法律适用等作出法律解析,阐明法理和情理,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加强其对自身行为法律责任的认知。

  对社会公众而言,体现在个案当中的惩恶扬善要比抽象的法律概念更具教育意义,尤其在民意表达和舆论澎湃的今天,个案对社会公众的冲击与影响远胜于一般性的普法教育,由此也影响甚至决定着司法的亲和力和公信力。这在客观上要求对某些传播面广的案件,国家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以案释法的形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法律知识、理解法律精神,构建一个公众充分获得信息和表达意见的渠道,营造人人守法的社会氛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时代背景下,只有让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照进现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使法治信仰植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心灵深处;只有切实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法律知识、理解法律规定,才能使法律成为人们发自内心深处的自觉认同和自愿依归。

  以案释法制度的落实要靠理念和手段的转变

  在新媒体蓬勃发展、社会传播媒介呈现多元化的背景下,为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让以案释法成为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的好办法,首先要求国家机关转变执法理念,从以往的关门办案转向释法说理。一方面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增强普法工作的传播力,让网上庭审直播成为“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常态;另一方面主动拓宽服务渠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以案释法的实效性和新颖性。其次要格外重视和切实加强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的实时普法,通过辨法析理、释疑解惑,让每个案件的审判都能成为良好的法治课堂,让每份裁判文书都能成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鲜活教材,真正使法律镌刻在人民群众的内心。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执法者守法是最好的普法,若从法理上让人民群众对执法者的解释信服,让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经得起法律的考验和人民群众的追问,执法者必须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以案释法通过办案过程中的精准普法,实现了双向性、参与式的法律知识互动,提升了法治教育的实效性和新颖性,创新了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理念,有利于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