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引领下开拓前进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发布时间: 2017-11-01 16:05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7年第9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励精图治、奋发进取,勇于实践、善于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开创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局面。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实践新成就新成果,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出贡献,具有重大创新和引领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特征、本质要求和实践路径,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时代新定位和发展新境界,提升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和核心价值,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并作出战略部署;之后不久,全面依法治国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一道,形成“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对于贯彻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引领下开拓前进,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一、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道路问题至关重要。道路是旗帜,道路是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都没有意义了。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基本原则和总体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增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性、原则性、系统性和战略性,进一步拓展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时代内涵和崇高使命。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第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第二,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法治建设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

  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第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

  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享有权利、履行职责或者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第四,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要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第五,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同时,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不搞“全盘西化”“全面移植”,不照搬照抄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总目标、总抓手。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方面负有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在以下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一是明确提出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二是设立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在2014年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和2016年第三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作出重要指示。

  三是建立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四是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做好宪法解释工作,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推动宪法正确有效实施。

  五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法规、规章等各类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六是根据宪法精神、有关法律原则和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例如,作出创制性安排,及时妥善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涉及的有关问题,依法确定由辽宁省选举产生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当选无效,作出关于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的决定,由筹备组代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部分职权。又如,就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出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等三省市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在试点地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法律。

  三、以良法促进发展、保证善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主要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经济发展新常态、新发展理念、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都对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我们必须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提高立法质量,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法律所规范调整的经济社会关系是客观的,有其内在规律性。毛泽东同志1954年主持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时就讲过:“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必须增强科学立法观念,自觉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立法活动规律,努力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够反映和体现规律的要求,更好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

  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目标任务、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一是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及时制定、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强涉及改革的法律立改废释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二是修改立法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授权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发展。三是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规范》《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四是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强立法调研和立法评估工作,积极回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方面的立法关切,广泛凝聚立法共识和正能量。

  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就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构成了相得益彰的姊妹篇,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更需要正确认识、把握和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根据唯物史观,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总趋势是一致的、协调的,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改革的深化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我国30多年来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从具体历史发展过程看,法律与社会、法治与改革,总是存在一定的差异、时滞和矛盾。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稳定性,而社会生活特别是革新除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变动性,二者之间呈现出一定矛盾性。面对持续变化的社会生活,面对能动进取的改革举措,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甚至保守性,这是各国法制发展史上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关键在于我们如何认识和把握。

  在一个快速发展、深刻变化的13亿人口的大国,持续推进改革和法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无疑具有极为特殊的复杂性、艰巨性。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

  水区,改革和法治的关系需要破解一些新难题,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了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对立法工作来说,就是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精神和要求,通过制定新法律、相机修改现行法律、作出授权决定、解释或者废止相关规定等方式,积极发挥立法引导和推动作用,取得一批重要成果。本届以来,截至目前,共制定新法律19件,修改法律9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27件。

  五、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提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振聋发聩,发人深省,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的崇高理想和核心要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深刻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立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等一系列一以贯之的核心理念和基本要求,在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工作方面的集中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引领下,司法改革成为一个突出亮点。

  一是完善刑事及相关法律制度。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继续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加强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可实行终身监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系列有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决定,为相关改革试点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二是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依法实行从简、从快、从宽处理。完善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三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不强迫自证其罪等法律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坚定无畏、义无返顾匡扶正义。

  六、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现代社会,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既是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治国规律的深刻把握。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法律思想史的主流话题之一,历久不衰。当今几乎所有法理学教科书都要讨论这个问题,但大都是侧重论述二者的差异和不同。当今时代,我国社会生活中法律和道德发生矛盾甚至冲突的案例事例时有发生,常常引发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这是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都需要回答好的现实问题。

  我们还应当看到法律和道德关系问题的另一方面,就是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同向性、互补性和不可分离性。相比较而言,对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这一方面重视不够,因而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更需要我们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比如,从法治建设来看,现在明确提出一个法律信仰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信仰既是一个法治问题,也是一个德治问题。又如,从道德建设来看,党中央提出了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等任务要求。这既是一个德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是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

  全面依法治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征程。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完全有信心、有能力通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上开拓前进,实现建成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

  (本文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