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一体化
发布时间: 2017-11-29 16:13 来源: 学习时报

  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需要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的良善性质。

  法治在本质上是良法之治。良法不会自然形成,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找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着力点,提高立法质量,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先决条件。

  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既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衡量良法性质的判断标准之一。立法虽是人类为解决利益冲突与矛盾、实现有序共处的自我规制与约束的表现,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需要尊重规律并按照规律办事。为此,科学立法要求立法者要尊重立法规律和法律的特质,不仅要重视权利与义务的合理分配,而且也要注重立法过程诸环节的科学性,克服和避免主观立法及违背法律形式要求的做法。首先,立法要遵循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使制定出的法律合乎其所要调整的利益关系。如新时代法律的制定,就要基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及新的战略与目标,以避免法律与社会发展进程的脱节。其次,立法要把握好时机,切忌突击立法或滞后立法。法律作为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约束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体系,立法要恰如其时,既不能在利益冲突与矛盾未被深刻认识与把握时盲目立法,也不能在利益冲突与矛盾尖锐需要规范调节时迟滞立法。再次,立法要合乎法律规范的形式要求。法律是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所以,法律条款的规定既要明确具体,又要具有同一性,也就是说,不仅同一部法律体系内部各条款之间不能相互冲突,而且也要注意与已颁布的其他法律规定协调一致。

  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是现代民主原则在立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它主要解决“谁有立法权、立法为了谁、如何尽量避免法律偏私”的问题。民主立法是保障人民立法权的客观要求。立法权是一项国家权力,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权也不例外。但由于立法工作的专业化以及社会分工,要达到全民直接行使立法权的程度并不现实,主要是靠委托人民代表或相关专业主体代为行使,即立法机构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为了保障立法过程中人民的主体地位,需要建立相关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在立法过程中的知情权、监督权与参与权。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制度、旁听制度、听证制度等,使人民能够了解立法活动与法律内容,以便对立法机构和立法者的活动能够实施动态监督,真正把民主立法落到实处,既要避免走过场的形式主义,也要避免滥用立法权或立法过程中个人专断的现象。另一方面,建立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各种渠道与保障性制度,发挥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在法律的立改废释中的作用,使人民群众有更多机会参加国家法律制度制定过程中的讨论,并有顺畅的渠道表达合理的利益诉求,使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能反映人民群众的声音,避免脱离实际的主观立法和官僚作风的经验立法。

  民主立法是实现立法为民法治目的的客观要求。人民主体地位,不仅体现在立法活动中,而且也体现在立法目的中。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良法是为了更好地确认与保护人民的合理权益,避免公权力或其他私权的侵害,更好地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法律不仅是社会成员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更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因此,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与意志,理应是立法的出发点与目的。

  民主立法是规避法律偏私的有效路径。立法权属于人民、立法目的是为了人民。为了更好地在立法过程中体现和落实立法权的人民性、立法目的的为民性,不仅需要立法者走群众路线,体察民情、民意、民智,基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想法与建议,在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集思广益基础上,制定出合乎人民意愿、契合我国社会文化心理特征和社会成员接受力、践行力的好法,而且需要赋予社会各个阶层平等的立法参与权并提高各个阶层真实代表者的立法素养,以便使他们能够较好地表达所辖集体的合理利益诉求以及通达立法的普遍要求,遵循立法规则。由于法律关涉社会利益的分配、权利与义务的配置,而不同的社会阶层与利益群体在一定法域中的利益诉求具有差异性,唯有经过充分相互交流、相互博弈与相互协商形成共识性的法律,才会具有广泛的社会利益代表性,并在客观上易于为社会成员所接受与认同。

  依法立法

  “依法立法”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立法质量,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基础上新提出的一个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的提出,进一步凸显了法律对公权力的约束性,也进一步体现了法律的平等性,贯彻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的法治平等精神,是法治中国建设深化与推进的表现。真正好的法治建设,不仅是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而且立法机关也要依法立法,即遵循立法规律与要求,使法律符合法定程序。法律的正当性,不仅源于法律内容合乎道德与正义,而且法律形式也要合乎法定程序,所以,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立法权,反对“越权立法”以及违反立法程序的立法活动。首先,立法机关和立法者要制法与守法相统一,以身作则、率先践行法治理念,遵守法治规矩,依照《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进行立法。其次,在立法实践中,制定的新法要以《宪法》为根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也是“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基本要求。除此之外,新法的制定还要考虑与注意各个法律位阶之间的相互补充与支撑问题,避免新法与旧法冲突而出现法律混乱,影响严格执法和消解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