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在我们党治国理政中具有基础性、关键性意义。
近年来,广泛的民意汇集,有序的政治参与,高效的民主决策,凸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质、品质。但在实践中,在民主决策方面仍然存在亟待完善之处,如何尽快补齐短板、迎难而上,是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的一大课题。
当前民主决策现状
公共参与方面。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也是与人民群众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决策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程序,过程公开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然要求,政府决策的价值取向在于公共利益,决策的公共性决定了民主参与的必要性,这是公众参与的理论正当性基础。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有助于决策者发现问题、获取信息;有助于决策者化解矛盾、获得共识;有助于实现决策的正当性、执行性。目前,我国在决策时的公众参与还不够彻底,必须认识到,公共参与不仅仅是增强决策的民意性质,更重要的是分析决策对相关利益和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表达他们的相关利益诉求。在多元社会现实中,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本质是通过真诚理性的讨论,在公民沟通、交流、表达、妥协的基础上,就决策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从而形成有理性的、有质量的决策。
制度建设方面。建立与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是民主决策的基本前提。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完备的制度设计,不仅可以有效降低决策成本,而且能够降低决策风险,保障民主决策机制有效、有序运转。当前,《行政处罚法》《价格法》《立法法》等法律都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公众合法权益的决定和决策需要举行听证会,让利益关联者参与并进行利益表达和申诉,但关于听证会的举办要求、参与会议人员选择、利益表达方式等还规定得不够明确,影响了操作效果。同时,督查考核机制,是保障一项工作能落到实处的制度。当前,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及相关情况,还缺乏追溯评价机制,不利于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和其真实意图的表达。
提高决策民主化的建议
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程度,必须明确,公开是民主决策的前提、平等是民主决策的关键、共识是民主决策的目的,从决策者、决策内容、决策机制上下功夫。
一是把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工作做得更实更细更透。公众参与越到位,越能夯实决策的社会基础,越有利于决策后的执行和实施。对重大民生决策或者决策中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采取多种方式,例如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深入基层、走近群众,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把公众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认真研究公众意见并做好后续处理,合理意见要充分采纳,合法诉求要切实解决,对有重大分歧的问题要加强研究论证、反复协商协调,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理由以及政府的取舍意见和考虑要及时公开反馈,决不“走过场”。
二是建立健全决策制度,增强民主决策的可操作性。民主决策能否长期贯彻到位,需要以科学、刚性的决策制度作保障。建立健全决策前的制度,确保决策选题反映人民需求。主要包括决策目的公示制度、听证咨询制度、民意收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建立健全决策中的制度,确保决策方案通过民主论证。主要包括专家咨询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决策流程制度、决策信息留痕制度等。建立健全决策后的制度,确保决策执行受到民主监督。主要包括信息反馈制度、决策评估制度、失误纠错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巡视督查考核制度等,把合法性审查、科学论证、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过程的必要环节,明确决策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对分离。
三是提高工作能力,增强民主决策的现实性。贯彻落实决策民主化的要求,要提高自觉贯彻民主决策制度能力。始终把制度作为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刚性约束,不打折扣、不搞变通,确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注重提高协调沟通能力。围绕决策目标和方案,反复听取相关意见,不断扩大共识,找到最大公约数,降低决策成本,确保决策成功。提高应对社会舆论的能力。关注重大民生事件,合理引导社会舆论,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时度效、讲好真善美;提高创新能力。对特别复杂的决策,敢于打破常规、创新工作思路,以已知条件为基础,以现实问题为对象,以预定目标为方向,积极寻找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