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组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根据《方案》要求,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地的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执行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职责中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外职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反垄断监管职责、知识产权执法职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是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关键环节。以效率和秩序为目标的行政改革,也需要注重改革本身的效率和规范性,梳理清楚执法的依据、建立起职能优化的体制架构和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全链条式综合执法
单一事项全链条式综合执法。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和原工商总局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职责,承担反垄断统一执法职责,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将是唯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对涉嫌垄断行为开展调查,场所检查、询问情况、查阅资料、查扣证据、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状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等处理和公布处罚决定,全部执法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这是一种单一事项纵向综合的全链条式综合执法。
多种事项全链条式综合执法。例如,单独组建的国家药品监管局,履行对具有特殊性的药品进行监管的职能,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对药品管理中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过程、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的药剂、研制新药、实行特殊管理药品、药品进口、药品储备、药品包装等方面由国家药监局和省级药监局统一监管,这种对同一大类多种事项由一个部门完全负责实施统一监管执法,也是一种全链条式综合执法。
一揽子式综合执法
一揽子式综合执法。按照整合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推进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改革要求。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整合精简执法队伍,组织实施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工作实行一揽子式综合监管执法。
一揽子式和全链条式协同执法。市县的市场监管执法机构还要负责价格执法检查,这可以也应该作为价格反垄断执法的发现和启动环节。重新组建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管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执法职责交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药品监管设置有总局内的国家药监机构和省级药监机构,药品监管工作中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按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改革指导精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重心应该向市县两级下移,在机构设置、编制资源方面倾斜,以保证执法履职的需要。
统一分级异构的执法体系
加强总局层面对执法的领导。新成立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是一个典型的市场综合监管部门,具有广泛综合的职能,为了实现国家赋予的实行统一市场监管的使命,完善市场监管执法体系,在面对市场监管内部存在多种多样架构设置的情形下,尤其要注意坚持对市场监管执法的统一领导。无论是以总局层面为主的反垄断执法、国家和省级层面并行以省级为主的药品监管执法、国家层面指导执法的知识产权执法和其他法定监管执法职能,都要坚持国家层面的统一领导。
客观对待多种分级监管执法。在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领导下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内,不同的监管对象有不同的分级监管执法模式。反垄断执法方面,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是一种一级主体两级实施的体制。药品监管机构只设到省一级,并且在职能上侧重省级,药品经营销售等行为的监管由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监管执法,是国家和省级层面并行以省级为主和地方配合的多级监管执法体制。
构建不同类别、层级异构的执法体系。市场监管执法统一分级的体系,要求必须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以提高行政执法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市场监管部门为目的,不同层级有其职能侧重点,综合监管执法由一线“亲民”层级实施更为直接高效,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因地制宜做好工作。同时,遵照统筹考虑、科学设置的原则,充实一线、加强基层,集中执法权,集中执法职能手段,提升整体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