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与司法新业态
发布时间: 2018-07-25 22:07 来源: 学习时报

核心阅读

  ■互联网法院不仅是运用互联网技术的法院,也是审理涉互联网案件的法院,其设立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创新举措。

  ■全球首个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挂牌运行已将近一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7月6日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

  互联网技术已经全方位影响到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而在法律领域,它不仅改变了法院信息的存储方式,还影响着法院的审判管理和审判活动。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提出要在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回应社会司法需求,科学确定管辖范围,健全完善诉讼规则,构建统一诉讼平台,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2017年8月18日挂牌运行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全球第一家互联网法院,其成功运行,为在全国层面推广设立互联网法院打下了坚实基础,积累了有益经验,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一项重要的创新举措。互联网法院在管辖范围、审理方式等方面与其他法院都有显著区别。

  管辖范围

  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实践来看,互联网法院管辖的是经地域管辖或协议管辖规则过滤后,有一个以上关键点与互联网有关的案件,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于互联网的案件,具体而言是下列六类涉互联网案件: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还可以指定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法院不等于“电商法院”,各地互联网产业结构和发展情况各不相同,由于杭州的现实情况,涉及电商的案件相对集中,因此在管辖上也体现了这一特点。而随着网上纠纷越来越多,互联网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如北京、广州等对设立互联网法院的需求会更大,与当地互联网的产业特点和纠纷样态相适应,管辖范围上也可能发生具体的变化。

  审理方式

  与大多数法院不同,杭州互联网法院同时存在线上审判和线下审判两种形式。互联网法院设立专门的网上诉讼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案件的网上起诉、受理、送达、调解、举证、质证、庭前准备、庭审、宣判和执行等一系列流程。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规范》,“审理法官登录诉讼平台,点击‘开始庭审’、敲击法槌,宣布开庭”,网页等在线证据,当庭登录进行展示;证人出庭作证的,可由审判长或审理法官发送庭审码传唤其登录并在线作证。对可在线核验的基础性争议事实,视情依职权当庭审查。案件事实属要素式、结构化的,在庭前由双方当事人在线勾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诉讼平台在线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当事人在线阅读、核对庭审笔录。互联网法院实行线上线下双轨制审判,有的不适合在网上审判或是网上审判没有取得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案件,就转到线下审判,到常规的法院开庭。

  可以看出,互联网法院对整个诉讼流程进行了全面再造,在审理方式上较传统法院呈现巨大变革,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完成诉讼全部过程,充分凸显了在线处理、快捷办理的便民功能。

  未来走向

  互联网法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经过将近一年的实践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而不断进化。一是互联网法院的定位。无论技术如何影响司法,法官始终是司法活动的主体,涉网案件复杂程度不断增加,需要既具备司法经验,又懂得互联网知识的司法人员。而以基层法院定位互联网法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才的引进,成为目前制约其建设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在案件事实存在空间,以电子证据为主的案件证据及其载体,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而进行的网络法庭布局,网络案件的管辖、审判方式、送达方式等诉讼规则,网络法院运行环境,生成司法大数据效能等方面,互联网法院都具备一定的特殊性,这也是其逐步向专门化法院转型的基础。二是对互联网法院的规则引领。互联网法院运行至今,遇到了许多程序法上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问题,如电子送达的合法性、在线缺席审判的适用条件,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电商平台在网络交易中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互联网信息安全和隐私权保护等。网络法律制度的构建、完善与创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要通过个案审判,形成对社会行为的规则指引,彰显司法规制涉网行为的职能作用。三是技术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由于互联网法院在进行网上审判时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而目前,这些技术正是由涉网案件的当事人——互联网公司所提供的,法院是否可能受到商业公司的牵制,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是不少人对互联网法院表示担忧的原因,这也的确是一个需要警惕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对司法的新业态要保持必要的理性,并不断强化风险意识,法官必须要保持独立的思考与推理,让人工智能更好地体现人的主导性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另一方面,尝试让诉讼平台由政府主导的相对中立的企事业单位接管,或许是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