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快速推进,修订和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行政法规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快制度创新。
形成从源头到结果的全过程法律保障机制。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体制机制以及重大制度安排,使环境法治成为统领和指导生态环境保护全局的根本性制度。在源头管理方面,需要健全完善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环境保护目标体系、统计体系与核算制度,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和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制度,改革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过程管理方面,需要健全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度,完善统一公平、覆盖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许可制度,建立最严格的环境排放标准体系,完善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环境质量为导向的总量控制制度。在结果控制方面,需要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刑事责任追究制,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境审判体制机制,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
创新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这是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必须进一步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充分体现出来,使之成为重要导向和刚性约束。在领导干部政绩评价考核制度中要充分体现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实绩,推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审计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合力。与此同时,还要注重通过公众参与制度设计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推动环境公共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律法规中明确公民环境权利,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完善保障公众参与、引导和监督的信息公开、立法听证等制度,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执行的评估和考核。
注重健全完善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调节制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保障,健全完善平衡生态产品生产者与受益者利益关系的生态补偿制度。目前,生态补偿机制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法理依据,在补偿上偏重于单项补偿、分类补偿,相关生态补偿政策还没有发挥出政策合力。因此,需要加快出台生态补偿政策法规,在制度层面逐步形成完整的更具法规功能的生态补偿条例和实施细则,保证环境权益在不同区域、群体、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公平分配,调节生态产品生产者与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要推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要体现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有偿使用等三个方面的要求,并强化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健全完善绿色公共财政体系,进一步深化环境税改革,在制定资源性产品定价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环境成本,在信贷、保险、贸易等相关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
着力解决环境执法改革的法律困境。用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在制度执行落实中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真正让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落地生根。环境法治实施体系的完善,核心任务在于解决环境执法改革的法律困境,使其既能够适应环保垂直管理的要求,又能够确保环境执法能力的提升。环境法治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组织机构、人员队伍等方面的优化与调整,明确环境监测、监察、执法机构的属性与职责,强化环境执法监管,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可越雷池一步”的刚性约束,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同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生态环境损害问责的基本精神,在体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性和实践性的同时,也需要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问责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