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的民法典离不开家庭
发布时间:
2018-11-24 10:07
来源:
民主与法制时报
备受关注的民法典各分则编,业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阶段。民法典各分编如何对待家庭,堪称是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论题之一。
从历史上看,由居住在同一屋檐下的至亲血缘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乃是人类社会生命力最为顽强的原生性联合体。尤其在我们中国,家庭已经成为我们中国人的基本生存方式,家庭不但是伦理文化生活的堡垒,而且还是事业组织和生产经营的社群。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就是生命之根、幸福之源,每个人都是始于家庭又终于家庭。家庭对于我们中国人的重要性,连远在欧洲的黑格尔都洞若观火。在《历史哲学》中,黑格尔指出,中国的国家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家庭的精神就是终古无变的宪法精神,家族的基础也是宪法的基础。
法律保护家庭,实质上是在保护我们的生活本身。1982年宪法赋予家庭在宪法上的独立价值地位。宪法第49条明文规定家庭受国家保护,这意味着宪法对家庭的制度性保障。当下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家庭的宪法保护需要借助于民事立法来具体实现,民事立法者应像当初的制宪者那样认真对待家庭,赋予家庭一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应该认识到民族性是民法的精灵,是民法具有持续生命力的根源所在。民法与其说是一些制度设计,还不如说是一种生活方式的塑造更为确切。什么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民族性,答案或许因人而异,但以家庭为发源地的家庭化生活方式及其伦理文化,实为中华民族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民族特性之一,对此应无异议。
家庭在我们中国人的生活中居于核心地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家庭天然属于社会福利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编纂民法典时如果忽视家庭在我们民族生活中与生俱来的战略性地位,那不管最终制订出来的民法典是如何地超越法国民法典、优于德国民法典,这种“别人的”民法典注定中看不中用。
拟议中的民法典应该在经验性论证基础上重构我国的家庭法。家庭法立法,关键在于适当界定家庭的核心功能,接纳并与时俱进地改革传统的家产制,承认并维护儿童、妇女和老人的特定权益。我国已然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养老的支出主要来自于家庭,其中房产在一定程度上是老年人最主要的财产和生活保障之源。因而,无论如何,房产应该是家产制的“重头戏”,它作为家产具有永久性。与之相配套的是,民法典要赋予家庭民事主体地位,否则,家产制迟早要面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难题。家庭,在某种意义上乃是最早“法人”,民法可以将法人视为民事主体,那家庭作为民事主体在法理上没有任何障碍,不少民法学家对此严密的论证,民法编纂者诚可参考。
与此同时,在编纂民法典时需注意对传统的家长制予以革新。在我国家庭传统中,家长在家庭事务方面往往一言九鼎,其至上之权威使得其他家庭成员,即便对于攸关其个人切身利益之事亦无缘置喙。在如今的法治新时代,保护家庭的目的,在于促进每个家庭成员的人格自由发展。对于家长一元化权威的传统家长制,编纂民法典时须去芜存菁而继往开来。每个人都是自己是否幸福的唯一直接体验者,因而也是自己利益的最权威判断者。不管是子女还是老人,包括家长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都应该尊重他们的自决权。
当然,家庭法的重构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私法维度。家庭法与国家的福利政策、税收政策、教育政策和就业政策等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社会法和公法色彩。不过,我国还是一个人均GDP跟发达国家尚存相当差距的发展中国家,从义务教育到医疗保险,家庭在其中的角色和地位还会继续重于国家。编纂民法典时,务必冷静理性地对待家庭在国民教育和医疗中的地位。总之,民法典中的家庭法编,涉及家产、教育、医疗等诸多方面的复杂议题,堪称一项社会“系统工程”。
民族性是民法典的精灵,是民法具有持续生命力的命脉所系。编纂民法典不能一味地强调国际化、现代化,要珍视家庭的福利保障与文化传承功能,对于家产制在承担社会养老能力、确保家庭稳定及再生产中的支柱性作用,要给予肯定和维持。一句话,民法典如何对待家庭,决定了民法典具有什么样的民族性,它在很大程度上预示着民法典的成败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