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刘强所作的《关于靖边县2017年以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报告,经全体委员表决,会议决定原则通过《关于靖边县2017年以来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努力营造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县检察院应当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增强公益诉讼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予以贯彻落实。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参与度,为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依法发挥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主体作用
县检察院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自觉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依法规范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条件,找准公益诉讼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热点问题,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要适时开展专项活动,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公益行为的监督。要重视诉前程序,提高检察建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对检察建议跟踪监督,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要坚持采取提出检察建议与依法提起诉讼相结合,坚持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相结合,确保公益诉讼取得实效。要主动出击,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评估,切实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以诉讼标准严格把握诉前程序质量,依法依规、精准有效发出检察建议。要紧紧抓住庭审这一案件办理的关键,确保案件质量和庭审效果;要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办案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升装备水平,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公正司法、装备先进的公益诉讼队伍;要大力推进“智慧检务”工作,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县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要着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检察主体、各级支持、公众参与”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大格局,切实汇聚公益保护整体合力。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增强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支持配合县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一)全力配合调查取证。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县检察院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勘验等调查取证工作,并根据自身行业特点,为县检察院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二)高度重视诉前程序。收到诉前检察建议的部门单位,要对照诉前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并按时书面回复县检察院。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县检察院可以召开诉前会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三)认真做好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做好应诉工作,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要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不得插手、干预公益诉讼活动。对于县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四)加强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针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从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制度漏洞,完善管理,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开展警示教育,切实促进依法行政。
四、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长效机制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县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一)建立人大监督与检察公益诉讼联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依法行政。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会等方式,加强人大代表履职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工作对接,互通案件线索排查、违法行政行为整改等相关信息。对人大代表在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及时向县检察院移送;县检察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行政执法监督听证会、检察建议宣告送达、诉前会议、公益诉讼案件庭审旁听等活动。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领域的相关监督活动,可以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通过多种形式有效联动,发挥各自监督优势,进一步延伸公益诉讼监督触角,提高公益诉讼工作力度。(二)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与县检察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公益诉讼工作,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联络员制度,完善与县检察院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重大事项联动制度,共同研究处置办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双方开展的涉及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行动,可邀请对方参与,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公益诉讼经费保障机制,将公益诉讼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三)县监委要与县检察院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县监委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向县检察院移送。县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等案件中,对发现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或者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县监察机关办理。(四)县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支持配合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要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的特殊性,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任务,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效率,依法及时受理、公正裁判。要与县检察院共同完善案件管辖、庭审程序、裁判执行等公益诉讼相关工作机制,提升公益诉讼案件审判质量和效果。
五、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监督
县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公益诉讼工作职责,强化组织领导,规范办案流程,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内部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县检察院应当将检察建议抄送县人大常委会、被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公益诉讼案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制度,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关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定期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并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县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检察机关每年抄送的检察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向人民报告工作”中报告。
靖边县人大常委会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