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是一部对代表的地位和作用、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及其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的重要法律,自1992年4月3日公布施行以来,代表法对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大力推进,对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代表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深入、情况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代表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需要研究或者解决的问题。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支持、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方面,丰富了内容、拓宽了渠道、增加了形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代表工作方面,也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代表法的修改列入一类立法项目。
2010年8月24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0年10月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0月28日,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同日由国家主席公布实施。
这次代表法修改的重点有如下四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便于代表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的职责,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代表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代表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2)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规范。主要是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进一步细化代表的履职的有关规范。包括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前应当做好准备,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遵守议事规则,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并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参加专题调研等活动;同时充实乡镇人大代表活动内容,乡镇人大代表根据统一安排开展调研活动等。
(3)进一步加强对代表履职的保障。主要是规定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帮助代表更好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强化代表履职学习,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明确代表人身保护许可标准,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明确对代表有关报告的处理和反馈;加强代表履职的物质保障和组织服务保障等。
(4)进一步强化对代表的监督。主要是将第五章的章名“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修改为“对代表的监督”,并将罢免作为监督代表的重要形式等。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对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程序和代表资格终止情形也作了补充规定等。
代表法这次修改,还根据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作了一些衔接性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