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的架构和主要内容是怎样的?(一)
发布时间: 2017-07-04 10:10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10年10月新修改的代表法在结构上仍是六章,由原来的四十四条增加为五十二条,并对第五章的题目作了修改,内容更为丰富。

  第一章:总则。(1)代表的地位和作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由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产生,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接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是人大代表的作用。

  (2)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的义务。人大代表享有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审议,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大的各项选举和表决,获得履职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协助其实施,保守国家秘密,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并认真做好审议等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勤勉尽责,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代表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3)代表职务。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代表职务是一种政治性职务,是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4)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