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这是由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从实际情况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虽然代表可以个人分散进行,但是更多的需要有常委会组织、安排进行,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其原因在于:一是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来组织的,这就决定了要以集体活动为主。二是有些代表活动本身就决定了必须有组织地进行。例如,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就要求有组织地进行,不是代表个人想列席就列席,想参加就参加,而是要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和需要有组织的进行。三是有些活动对于代表本人做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有组织地进行代表活动,便于有关单位接待。如果代表是分散地对某个单位进行视察或者调研,可能很不方便,也会使被视察或者调研单位的接待工作复杂化,有时还会影响被视察或者调研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使代表的视察或者调研失去其本来的意义。四是有利于代表活动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从多年的实践和效果看,统一组织代表活动,可以落实好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的代表工作计划,增强代表活动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深化代表活动的内容;也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集体参谋助手作用,为代表活动健康开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保障。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组织的、集体的进行,也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需要。当然,强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并不排斥代表个人自发地通过其他方式,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集体活动是主要的,不是绝对的、全部的。代表在积极、认真地参加有组织的、集体的活动外,也要以其他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