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发布时间: 2018-06-11 18:55 来源: 人民代表报

  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由此可见,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县级人大常委会应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扬民主,实施依法治国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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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问题

  在实践中,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县级人大常委会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存在着弱化人大决定权的现象。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在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定性和不可替代性缺乏全面深刻认识,往往只把人大看成是监督机关,而不是权力机关,不习惯将一些依法属于人大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讨论决定,对辖区内的重大事项不经人大审查批准就直接实施,对人大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部分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担心因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而处理不好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害怕被误会是与党委政府要权争权,有意回避“越位”之嫌,忽略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时候,即使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也大多是普法、预算决算、融资等事项,涉及面窄,没有充分体现出宪法赋予人大的职权。

  执行决定,缺乏力度。目前,县级党委、人大、政府三者权力运行基本格局是:党委决策、政府执行、人大监督。一些本应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时候是党委、政府单独或者联合行文实施,行使了本来是明显属于人大决定权范围内的权力。同时,即使是人大作出决定,也存在着“重审议、轻落实”“雷声大、雨点少”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习惯于执行党委或政府的红头文件,对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在执行过程中,缺乏应有的工作措施和力度,致使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未能得到相应的有效落实。正是由于这种权力运行机制不够顺畅,在一定的程度上,无意中挫伤了人大主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积极性。

  事项界定,不够明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对宪法规定的“各方面”作出了明确的阐述:即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目前,全国人大尚未出台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专门的法律法规。由于笼统,对什么是重大事项,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重大事项的判断上把握不准,存在行权范围、程序标准不明确和职责界限涉及面窄等现象。本来应该由人大作出决定的而没有由人大作出决定,应该提请人大决定的事项也没有提请。

  工作机制,不够健全。一是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缺乏工作制度。重大事项的提出、调研、论证、决定的程序和方式方法,还有保障决议、决定有效落实的措施等,都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规程,造成操作上随意性较大。年度没有计划,基本上是临时决定提请的,导致人大在决定权的行使中处于较为被动的位置,常常是应政府之急,缺乏深入调研、科学论证,仓促“决定”,严重影响了“决定”的质量。二是决议决定作出后人大的后续刚性监督制约机制运用不够,基本上没能综合运用刚性监督手段来保证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导致人大的决议、决定得不到有效实施。

  专业知识,不相适应。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优,配置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与形势发展不能完全适应。很多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是从党委、政府部门转任过来,他们当中有些人自认为是退居二线,尽管他们的阅历较丰富,但也多了些守成思想,少了些创新锐气;还有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业人员少,工作力量薄弱,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还不够宽广,再加上缺乏专家咨询和科学论证,他们往往会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顾虑,影响了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县级人大常委会职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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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县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要求;这是为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指明了方向和提出新要求,那么,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该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呢?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方面加强。

  提高认识,主动作为。一方面,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期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讲话转化为做好人大工作的强大动力,进一步聚焦总目标、盯住总目标、落实总目标,提高人大工作总体水平;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统领和推进人大各项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的精神体现到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落实到依法行使职权的全过程。讨论、决定地方重大事项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其他党派、国家机关以及组织都不能够替代,否则视为越权。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经过法定程序,将党对国家事务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以利于国家机关的执行。另一方面,县级人大常委会充分认识到,对重大事项依法行使决定权,是人民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具体表现,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走出“争权越位”的思想误区,从实现“两个一百年”雄伟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高度提高认识,主动作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落到实处。

  坚持原则,界定范围。要行使好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就必须界定好范围,就县级而言,“重大事项”的界定应该由谁说了算?当然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合乎法理。那么,就必需健全讨论重大事项的制度,规范程序,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一步规范化。重大事项的界定,应正确坚持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决定的原则。对法律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职责范围来选择和确定,要积极进行探索,又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二是坚持统筹全局性的原则。县级人大常委会不必事无巨细地讨论决定,更加不能越俎代疱,干预政府的工作,要重点讨论、决定带有实际需要的问题,把群众普遍关心急需解决的大事作为决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三是坚持实践性原则。重大事项往往因时间、地点、群体而不同。因此,确定重大事项不光要看事物本身的重要性,还要从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真正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定为重大事项,作出符合最广大人民意愿的决定。四是可行性原则。所作出的决定,要围绕中心,把握重点,体现可行性,对一个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及时起到推动作用。

  把握分寸,加强协调。要处理好坚持县委领导与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关系,有几方面事项值得人大注意。一是县委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县级人大常委会要提高政治觉悟及时跟进,适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委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成为辖区所有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一致行动;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前要向党委报告,取得支持,再进入法定程序,保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三是县委与政府就重大事项联合发文,县级人大常委会一般不宜再行使决定权,而应将精力放在监督落实文件精神的实效上,从另一个角度来监督促进县委意图的全面实现。四是提高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质量,要进一步优化成员的整体素质,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中专职人员的比例,从根本上提高决策者的素质;善于从全局的高度考虑问题,不断提高行使决定权的水平。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调研、论证等有助于正确决策的制度,提高决议或决定的科学化程度。

  完善程序,科学论证。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在付诸审议表决之前,有必要建立一定的程序,体现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和公开、公正的精神。如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再如可设立科学论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制度等,一定要经过缜密的调查研究和全方位分析论证,保证决定接地气,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同时,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既要有与时俱进的勇气和胆识,大胆开拓,又要认真总结,集思广益,确保决定事项合法合理,不断提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能力。

  加强督办,营造氛围。县级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后,仅仅是行使决定权的第一步。衡量行使一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际效果,最根本的是要看决议、决定是否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建立和健全决定、决议督办机制就十分必要。要建立起规范的督办制度。通过跟踪监督,适时组织专题视察、跟踪检查、督办视察,了解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帮助研究解决实施单位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决议、决定执行落实。还要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事项决定,广泛宣传决定,为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社会群众参与监督,维护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