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地方立法工作者畅谈
地方立法如何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发布时间: 2018-10-18 22:10 来源: 人民日报

  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各类地方性法规有1.2万余件,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面向未来,地方立法应当如何适应新时代新要求?9月15日至17日,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浙江杭州召开,地方立法工作者围绕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畅所欲言。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最重要的就是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立法工作,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思想,这既是指导思想,也应该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清说,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生态文明立法方面就应该充分体现。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还体现在建立健全地方党委对地方立法领导的体制和机制上。比如说立法规划,需要市委常委会讨论,以市委文件的形式下发,对全市立法工作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指导。同时还要建立市人大党组对同级党委在立法工作中的责任制度。北京一些重要立法,都要通过党组会的形式形成统一意见,然后提交到各个立法程序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娟过去一直在法学教育领域工作,走上人大立法工作岗位后有一个明确的感觉: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落实党委确定的重要立法任务,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鸣明认为,只有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才能保证地方立法工作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重要立法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更加自觉地将立法决策与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相衔接。

  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质量是立法的生命,这是与会地方立法工作者的共识。大家认为,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就是要管用、能解决问题。如何提高立法质量?与会代表建议,科学开展立法调研,增强调研实效;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推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向基层延伸;遵循立法工作规律,努力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农直言:“过去常常是人大立法表决通过以后,就没有人管了。要对重点立法开展立法后评估,这很关键。也可以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对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人大立法和监督要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监督来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和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也有同感:“立法后评估对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意义重大。尤其是对一些重要立法,建立起立法后评估制度,及时总结立法经验,非常有意义。”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专项清理工作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一环。许多与会代表表示,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制定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新时代有新要求,这些地方性法规是否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需要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定期进行“体检”,以不断完善和提高。

  发挥人大立法的主导作用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

  许多与会代表认为,这种主导作用一是要体现在立法规划过程中。从现实情况看,各个部门立法的积极性很高,所以地方人大在项目选择、编排计划的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在起草环节上,人大专门委员会要提前介入,和政府有关部门、起草部门共同调查研究。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起草阶段,有利于把立法中涉及的问题搞清楚,避免只听部分人的意见,而听不到更多不同的意见。此外,还要防止立法部门化倾向。

  地方性法规是不是一定要由人大起草?从事10多年地方立法工作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坦陈:“这个理解很片面。政府本身就有立法提案权,怎么说不能起草法律呢?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由人大起草,并不代表只有人大自己起草,只是说人大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这样一个立法工作机制是非常好的。”

  立法是人大的基本职能,主导立法是人大的分内职责,责无旁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世平表示,人大主导立法也是更好地落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从立法实践来看,人大主导立法可以使立法工作更加全面、客观、公正、高效。

  在党的领导下,由人大主导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如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一是强化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立法活动主体作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建议,完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二是强化对立法过程的调控作用,加强对立法活动全过程的主导,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立法工作;三是自觉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地方立法队伍建设,探索创新立法干部和人才任用机制,改革创新人才教育配合机制,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过硬、职业操守过硬、道德操守过硬的地方队伍和人才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