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少奇经典论述
任何一个重要革命问题的解决,光有根据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还不行,还必须参照各国的革命经验、历史经验。例如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就是研究了资产阶级议会制度和苏维埃制度的经验而提出的。中国革命是世界革命的一部分,而且是世界革命很大的一部分,不是孤立的。所以我们学习,不仅要联系中国的实际,而且要联系外国的实际;不但要研究现在的实际,而且要联系历史的实际。
《对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的讲话》(1948年12月14日),《刘少奇选集》上卷第415—416页
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政权的主要组织制度、组织形式,有整的代表会的系统,由代表会选出各级政府委员会。这就是民主的形式,是由上而下与由下而上相结合的、行政命令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一种主要的经常普遍运用的形式。
《关于城市工作的几个问题》(1949年3月12日),《刘少奇选集》上卷第424—425页
对于被人民选举出来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要责令他们经常地、密切地联系自己的选民,向政府反映人民的要求和意见,并将政府的政策、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向人民作解释。各级人民政府和协商委员会要建立专门的有能力的机关来适当处理人民向政府所提出的每个要求,答复人民的来信,并用方便的办法接见人民。这样,使各级人民政府密切地联系人民,切实地为人民服务,而广大的人民也就可以经过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和国家的事务。这是我们在目前就能逐步地达到的。这样,就能极大地扩大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政府的代表性。
《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51年2月28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56页
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我们的国家,就是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
《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51年2月28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56页
新民主主义的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制度,已经证明,在将来的历史上还要证明,它是比任何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要无比优越的,对人民来讲,它比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要民主一万倍。
《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51年2月28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56—57页
要使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在土地改革的乡区是农民代表会议)成为各级人民政府一切工作和一切活动的中心环节。各级人民政府的一切工作和一切活动应向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作报告,并接受其质询和审议,重要的工作和活动还须先经过人民代表会议的讨论和决议,然后大家团结一致地去加以执行。
《在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上的讲话》(1951年2月28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57—59页
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在它闭会期间,经过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能够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能够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权力机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7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显然,如果没有一种适宜的政治制度使人民群众能够发挥管理国家的能力,那么,人民群众就不能很好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建设社会主义。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5—156页
依照宪法草案的规定,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统一地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而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受它们的监督,并可以由它们罢免。所以,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决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57页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国家生活中,是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事情。我国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我国的宪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32页
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8页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一切共产党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68页
依法罢免人民代表或者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很重要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应当予以实施。在这方面需要多加宣传,并应通过类似监利县这样的事例写文章,登报纸,用以教育干部和人民,使人民行使自己的这种权利。
《给张难先委员的信》(1955年4月7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174页
必须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对中央一级政府机关的监督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地方各级政府机关的监督。为了这个目的,应当加强人民代表的视察工作,以便广泛地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且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政府工作的检查、批评和讨论。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政治报告》(1956年9月15日),《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4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