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活动,将代表学习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之中,组织代表每年集中学习培训一至二次。
第二条 学习培训内容:
(一)宪法及《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知识;
(三)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和建议、持证视察等执行代表职务的基本方法与知识;
(四)参加专题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所需的知识;
(五)县委重大决策和全县经济社会重大发展规划及发展形势等相关内容;
(六)其他相关知识。
第三条 学习培训方式:
(一)以会代训。邀请专家学者利用代表大会、全委会等会议对代表如何履职等进行培训;
(二)集中培训。安排常委会领导或专职委员对有关党的政策、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知识进行集中培训;
(三)专题培训。各工委、室结合每次常委会确定的视察调研议题进行针对性培训;
(四)经验交流。有条件时,选送部分代表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召开代表学习经验交流会,促进代表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四条 代表应服从安排,认真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县人大办公室请假。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要定期向代表寄送会刊、工作信息、报刊杂志等资料,检查“代表活动之家”的作用发挥情况,为代表学习培训创造条件。
第六条代表所在单位和选举单位应支持和鼓励代表参加学习培训,为代表学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代表应严格要求自己,结合自身实际,注重自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 代表集中培训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经费列支。
第九条代表每年要摘抄不少于两千字的学习笔记,至少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常委会委员要有一万字以上的学习笔记,撰写两篇以上学习心得体会。
第十条各镇人大主席团可参照本制度组织本镇人大代表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参加学习培训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作为代表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一次未按要求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的代表,按靖边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制度中有关计分标准扣分,对两次未按要求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的代表,由人代工委对其告诫谈话,告诫后仍无故不参加学习培训的代表,由人代工委建议辞去其代表职务。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由人大办公室组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