述职述效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3-15 10:24 来源: 靖边县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本制度中的述职对象是指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或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补选的在靖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二条代表一般应在任期内至少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一次,每年进行书面述职一次。

第三条代表述职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述职代表和时间安排等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需要确定。

第四条述职内容: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行使职权的情况。

    ()代表在闭会期间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的情况。

    ()推动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和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的情况。

    ()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帮助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加强学习,提高代表自身素质的情况。

    ()在代表履行职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五条述职方法和步骤:

    ()确定述职代表。每年年初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提前一月通知述职代表。

()形成述职报告。述职代表要根据市人大代表的有关职责要求,认真撰写好述职报告,实事求是地估价自己的履职情况,对于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述职报告在述职前20日送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开展查访活动。述职前,由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组成查访组、分别到述职代表所在单位和代表活动小组进行查访,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意测评等办法,全面了解代表的履职情况,形成查访报告,向常委会汇报。

()审议述职报告。述职代表向县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查访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述职报告进行评议。述职代表要虚心听取委员们的意见,认真回答委员们提出的询问。述职评议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测评。如“不称职”票超过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包括三分之一)者,由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其进行告诫谈话;“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达不到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者,限期整改,并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第二次述职。第二次述职后,“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仍达不到到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者,建议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

    ()形成反馈意见。述职后,县人大常委会对述职代表的述职情况和评议意见汇总,形成书面材料,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反馈述职代表,述职代表应根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评议述职代表应做到:

    ()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肯定成绩,又要提出缺点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评议应突出重点,抓住主要问题,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第七条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县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其代表职务。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代表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培训、代表述职等工作的,不积极履行代表职务,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代表,由人代工委对相关代表进行告诫谈话,告诫后仍无改进的代表,由人代工委建议辞去其代表职务。

第八条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期间和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建立履职档案,每年年底将履职档案收回审核,审核情况报市人大人代委备案。

第九条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办人大工委)可参照本制度组织县人大代表述职。

第十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由人代工委组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