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固定与5名以上县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联系的代表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各方面意见确定。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围绕全县大局和中心工作、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主任会议议题、重要工作安排、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一府两院”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内容,积极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通过下列五种平台联系代表:
(一)座谈会平台。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二)互联网平台。通过靖边县人大常委会网站,与代表进行网上约见和交流;
(三)基层调研和走访平台。到代表所在单位走访;
(四)电话、信函、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与代表进行联系;
(五)其他平台。
第四条 常委会领导和组成人员利用各种平台听取或征求到的各种意见的后台处理办法:
常委会领导听取或征求到的各种意见,由分管的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后,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或征求到的各种意见,交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处理,相关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后,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领导和组成人员听取或征求到的代表建议或意见,提出办理意见报常委会有关领导,并酌情交有关部门处理。
通过互联网、信函、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听取或征求到的各种意见或建议由县人大办公室统一受理,经整理提出办理意见报常委会有关领导,并酌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部分人大代表工作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流履职经验,为代表更好的履行职责创造条件。必要时,可邀请县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选择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并为社会关注的代表议案、建议,由常委会领导牵头重点督办。
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应将议案、建议办理情况作为审议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条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应当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和需要,对口联系县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听取汇报、开展调研或执法检查时,应邀请业务相关的代表参加。
第八条 通过县人大网站,常委会及时向代表发布工作安排、重要活动及有关材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拓宽代表意见表达渠道,及时收集回复代表诉求,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互动。
第九条 坚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县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增强代表的政治观念、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
第十条 坚持每年年终常委会领导走访人大代表制度,了解代表的工作、生活、生产等情况,帮助代表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县人大代表应广泛深入联系人民群众,至少固定与5名以上人民群众保持经常性联系。重点联系原选举单位和本系统的人民群众、居住地的人民群众。联系的群众名单,由代表按地域就近、行业相近和联系方便的原则提出,各选举单位收集后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县人大代表应及时向联系群众公布自己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办公电话、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便于群众联系。
第十三条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可利用会议、视察、调研、座谈、走访、电话、书信和互联网+等多种平台进行。
第十四条县人大代表联系群众,一般应做到:
(一)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
(三)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四)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参与议案建议督办等活动;
(五)充分发挥“代表活动之家”的作用,作为代表学习、活动和联系群众的履职平台;
(六)积极履行有关单位邀请的“社会监督员”职责;
(七)任期内,积极提交议案建议,撰写调研报告,多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五条 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持《代表证》有针对性地视察调研有关单位和工作。
第十六条 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的情况后台处理方式:
(一)将有关意见、建议、要求和情况,经调查研究后认为可作为议案建议的,以代表议案建议的形式提出;
(二)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能够当场回答的,当场予以回答。不能当场回答的,可向常委会或原选举单位的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予以回答;
(三)对于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可转交县人大常委会信访室,由信访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代表回复处理结果;
(四)通过参加“一府两院”有关单位组织召开的代表座谈会议,或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可直接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要充分反映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 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原选举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总结、宣传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实践和经验。
第十九条 常委会每年表彰一批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各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办人大工委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由办公室组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