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靖边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县,更好地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根据宪法、组织法、监督法和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及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有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五大类36个方面的重大事项,必须提前报请常委会审议,经常委会调研论证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后,方可实施。
一、宏观政策法规类
1.中共靖边县委建议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2.县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议案办理情况,县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3.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4.根据法律规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须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5.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的事项;
6.本县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措施和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情况;
7.县人大常委会决定需要调研的重大事项。
二、财政预算和重点项目类
8.县本级财政决算,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9.县政府年度内新增、变更项目计划及其他支出情况;
10.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1.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行政事业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出让和变更情况;
12.县政府年度举债项目、债务融资计划及执行情况;
13.政府采用PPP形式进行投融资建设项目及其实施办法和采用政府基金建设项目及其实施办法。
三、计划和规划类
14.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五年规划、中期评估、部分变更及执行情况;
15.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区域性详规和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及执行情况;
1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建设规划、重大变更及执行情况;
17.环境资源保护规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8.县级和县级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的保护开发规划及执行情况。
四、人事类
19.重要人才招聘计划和方案;
20.根据法律规定,须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有关人事事项。
五、其他类
21.批准缔结或者撤销友好城市关系、确定全县性节日、确定县城标志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22.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23.撤销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24.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刑事审判、逮捕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请许可;
25.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26.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27.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28.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29.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控告、申诉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行政、司法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须报常委会备案:
30.涉及全县人民切身利益的水、电、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资源经营权的出租、转让、拍卖、服务价格调整,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对农民、企业等收费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及列入政府听证会的事项;
31.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情况;
32.镇、村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的变更;
33.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
34.县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35.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案件,县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3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提出和审议
第六条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报告的方式提出。
第七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重大事项的报告。
为保证议案质量,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有关工委、室负责人应当列席县政府常务会议。
县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的范围,形成重大事项年度清单,在每年人代会期间,连同政府工作报告一并提交。
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有关工委、室初审,有关工委、室提出初审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两次审议仍未通过的,该事项应当予以搁置,不再提请审议。
第八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承担工作责任的主体和相关配合部门;
(二) 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四) 决策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五) 有关统计数据、定性定量分析论证等资料。
第九条 对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不审议或暂缓审议的决定: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不属于重大事项范围的;
(三)暂不具备实施条件的;
(四)其他暂不具备审议条件的。
第十条 向常委会报告的只作审查备案的重大事项,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并由有关工委、室审查,以书面形式向报告单位回复。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需作出决议、决定或提出意见建议的,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重大事项之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研和听取民意的,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也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有关工委、室应形成调研报告或者将收集到的意见整理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表决,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才能通过。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决定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以文件形式印发有关部门,并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有关工委、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两个月内反馈常委会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并按照常委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落实办理情况,常委会会议对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 有关工委、室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报告。必要时,可以将县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县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提请审议、决定而越权作出决定的,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暂行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一:靖边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范围一览表
附件二:靖边县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备案范围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