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靖边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强化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实施意见》,县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安排县政府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同时,确定部分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检察员,任期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以下统称报告人员),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安排原则
结合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每年两次常委会会议上安排“一府两院”报告人员的履职报告议题,安排15名左右报告人员作履职报告,按以下原则安排。
(一)政府副县长每年安排1-2名;
(二)“两院”副职每年各安排 1名,法院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检察员每年安排12名左右;
(三)换届后连任的报告人员,可适当提前安排;
(四)年内调整到任的,可适当往后安排。
二、报告内容
(一)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贯彻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接受县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情况;
(三)县政府报告人员报告与县委、县政府签订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两院报告人员报告主要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廉洁自律情况;
(五)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努力的方向;
(六)主任会议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程序
(一)主任会议确定每年的报告人员后,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个月前,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通知报告人员做好准备工作。
(二)对照报告的主要内容,实事求是地撰写履职报告,正确估计自己的成绩和问题。报告前,要在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成员、干部和群众对自己履职情况的意见。
(三)履职报告应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送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分送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四)查访工作由常委会领导带队,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采取民意查访、现场查访等多种方式,对报告人员进行深入查访,并形成查访报告,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
(五)履职报告安排在常委会的全体会议上进行。报告时要列出简明扼要的报告提纲,报告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以内。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履职报告和查访报告后,分组进行评议。同时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可按表决器或发测评表)。
满意票达到或超过实到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测评结果确定为满意;满意票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达到或超过实到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测评结果确定为基本满意;反之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测评结果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履职报告予以通过;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履职报告则不予通过。
履职报告未通过者,报告人员应根据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下次或指定的常委会会议上作报告。如果第二次报告仍未通过,报告人员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由主任会议根据检查情况对报告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可以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再次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结果;可以将评议及测评情况汇报县委,通过组织程序提出辞职、免职或撤销职务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七)会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将组成人员对每位报告人员的评议意见及测评结果进行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同级党委、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和组成部门通报。
四、组织领导
“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常委会报告履职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每年年底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各工作委员会提出下年度报告计划及名单,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