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2日靖边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和加强靖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两院”工作监督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督原则
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有效管用的原则,对“两院”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工作情况实施工作监督,为促进靖边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监督内容
常委会对“两院”履行下列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一)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两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三)法院对案件审理及执行情况,诉讼制度落实情况,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情况;
(四)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五)相互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
(六)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
(七)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八)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工作。
三、监督程序
(一)确定议题
1.常委会确定监督“两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
2.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对“两院”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提出监督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3.法工委通过以下方面提出监督议题,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1)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两院”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2)人大代表对“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3)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突出问题;
(4)通过当事人问卷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5)在日常工作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6)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7)其他途径反映的问题。
(二)专项工作报告
1.根据常委会工作监督安排,“两院”应当向常委会会议作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并接受监督。
(1)司法专项工作报告中,法院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应当体现以下指标:
公正指标:二审改判率、二审发回重审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率、案件质量评查、裁判文书评比。
效率指标:审限内结案率、依法延长审限案件率、超审限未结案率。
效果指标:调撤率、服判息诉率、申请再审率、信访申诉率。
(2)司法专项工作报告中,检察院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特点,应当体现以下指标:
公正指标:执法理念水平、案件质量水平、程序规范水平、文书规范水平。
质量指标:刑事案件起诉情况、案件批捕情况、抗诉情况、撤回起诉情况、大要案比例、平均办案数。
效果指标:有罪判决率、检察建议采纳率
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两院”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2.法工委应当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二十日前,就有关事项组织调研,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调研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汇报、召开座谈会、向当事人问卷调查、随机抽查、实地察看、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
3.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常委会在审议工作报告时,其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询问,“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4.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决定进行满意度测评。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常委会责成“两院”限期整改并重新报告。如果经整改后仍未通过的,常委会可以提出质询。
(三)监督方式
1.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相关工作机关人员对“两院”的工作进行专题视察、检查、调研,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可以组织人大代表旁听“两院”依法公开审理、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有关案件的庭审活动,以及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向当事人进行问卷调查。
2.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相关机关工作人员对“两院”及被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进行工作评议。被评议的机关和个人应当针对提出的评议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方案和措施,并向常委会报告改进工作的情况。
3.根据《监督法》第六章“询问和质询”、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的规定,常委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两院”的质询案;可以决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两院”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参加。
4.常委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两院”办理案件的申诉,以及对审判员、检察员的控告、检举,视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转交“两院”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2)查阅案件相关案卷材料,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3)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两院”办理案件的情况汇报;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并对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作出答复。
对常委会交办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在三个月内提交办理结果的报告;如果不能如期报告,应当说明原因。
5.人大法工委可以通过听取专项工作专题汇报,列席“两院”召开的相关会议,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通报等方式,对“两院”工作实施具体监督。“两院”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人大法工委反馈。
6.常委会支持“两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当“两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受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时,可以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对干涉“两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组织领导
常委会决定监督“两院”的重大事项,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处理监督的日常工作,人大法工委组织实施具体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