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过大且增长过快,不仅会损害政府信用,还可能引起经济波动、引发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必须积极稳妥防范化解累积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健全金融法治。严格执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明确“谁负债,谁偿债”的偿债主体责任,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要把地方债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科学界定政府举债的规模、结构、期限等内容。建立完善的官员考核体系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责任制,将债务率、偿债率、利息负担率等政府债务相关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责任落实到人、追究至终身,杜绝盲目举债建设“政绩工程”和“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
强化政府负债和预算的硬约束,加强外部市场约束,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防止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积累和扩大。硬化预算约束是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关键。要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化”的发行和交易机制,开好“前门”,发挥律师、审计、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作用,筑牢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第二道”闸门。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风险识别、评估、管理能力,掌握好“借、用、还”三个环节以及债务资金“谁来用、怎么用、用在哪”等问题,避免风险跨区域、跨领域蔓延。
理顺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力关系,深化税收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改变地方政府对举债和土地财政的过度依赖。事权不断下移与财权不断上收的结构性矛盾是地方政府负债不断扩张的根源。要解决地方政府事权大而财权小的问题,加快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税制体系,构建“地方税+地方债”的筹资模式。要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可试点推行土地年租制,完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化解可能因土地财政依赖症引发的债务风险转移。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目前由地方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市场准入,做到“法无禁止即可为”。引导地方政府积极主动地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形成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的合力,严防通过PPP项目和政府投资基金的异化违法违规举债,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并提高公共供给效率。
提高政府债务的透明度,避免各种形式的变相举债,查处违法违规举债,严控隐性债务“黑箱”和“黑洞”。把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关进笼子,要开“前门”、堵“后门”、建“围墙”多措并举。严格政府债务资金的财务管理,注重编制政府债务中长期规划,完善地方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多元主体、多个层面的债务监管体系,让地方政府债务在阳光下运行。
加快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逐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合规的开展市场化融资、偿债,增强自身“造血”能力并不断实现风险内部化。要明确新预算法执行后的融资平台新增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形式违法违规担保的地方和个人必须严肃问责。
(作者:民建中央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