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发布时间: 2019-06-21 14:59 来源: 中国人大网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议案,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条文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条增加如下一款作为第四款:"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